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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是“得”。
  到了庄子那里,事物的绝对转化变成了对事物的绝对怀疑。庄子取消了客观事物的一切是非和差别,排斥人认识事物的可能性,得出了“齐万物而为一”的绝对相对主义结论,即:事物差别本身没有客观标准,完全是由人的主观决定的,是随人们观察角度不同而区别的,因此,是非、对错、同异、差别、梦和醒等等问题任何人永远搞不清的,一切是不可知。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争论和冲突是无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如何处理呢?庄子提出了解决办法:其一,随声附和,保全自己;其二,调和是非。由此可见,调解所体现的不问是非、调和是非、追求和谐的精神与道家的相对论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四、“和为贵”:调解的美学
  
  从观念层面来看,调解即“和解”,它的基石乃是古代中国独特的“和”的观念,包括传统社会对于“和”的独特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以“和”为美的审美观念与“和为贵”的社会意识。这里要注意,“和”者,并非没有矛盾,但是强调对立面之间的渗透与协调,而不是对立面的排斥与冲突;它排斥非理性的迷狂或超世间的信念,要求情理结合、情感中潜藏着智慧以得到现实人生的和谐和满足。因此,“和”的观念极大地强调对立面的均衡统一,而把均衡的打破以及矛盾的激化视为应予竭力避免的灾难。调和与折中矛盾是古代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理念,“和”在中国古代观念世界里有着格外的重要性。它既是社会与政治的理想,又是美与艺术的理想,而这两者又是相互贯通、相互结合的,前者表现为“礼”,后者表现为“乐”。
  从历史起源来考察,“礼乐”本是相通的,“制礼作乐”本是同时进行的。“礼乐”追求的不仅是人间关系的和谐一致(实际上还包括天人关系,这里不论),而且追求个体成员心理情感的“和”(愉快),具体来说,就是《中庸》所谓的“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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