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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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特征 首先,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产生的必备要素。意思表示就是指行为人为某行为时的内心活动外示。这也就是说,法律行为的做出是依照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需要件。 其次,这两种行为是否有效的要件不同。前面中提到了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即意思表示。其实意思表示同样也是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的无效会直接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除此之外,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样也是法律行为能否有效的要件之一。结合前文中对法律行为的概念的表述,“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消法律行为”是属于法律行为的,而其效力则分别是无效和效力待定。其理由就是这两种行为均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是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所以笔者认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认定,相反,如果一个行为因其意思表示瑕疵而影响其效力,则该行为很有可能就是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有效的要件则只需要一行为已经客观实施。至于该行为导致的结果则再所不问。 最后,通过以上三点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主要注意三个方面——是否有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发生是否与意思表示有关,行为结果的效力是否受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只要注意这三方面问题,区分这两种行为应该不难。 四、结语 本文只是在一些浅显的方面论述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方法,目的只在于为法学的初学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且作者水平有限,文中难免出现错误,万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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