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业税收激励政策效应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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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国软件行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软件行业平均净利润率达到50%以上。为进一步了解税收激励政策对软件企业盈利能力的促进效应,本文对2009年浙江省软件十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后的净利润率分别进行了测算。十强企业的净利润总额从享受税收优惠前的29.55亿元上升到享受税收优惠后的40.52亿元,增幅达到37.11%;净利润率从19.43%上升至26.64%,提升7.21个百分点。数据显示,基于18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现行软件业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现行税收激励政策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由于政策的管理实施涉及不同的部门,导致政出多门,各说各理,缺乏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使得政策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软件的税收优惠由税务部门实施;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的认定实施由软件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产品的认定则需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机构出具证明,无形中增加了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难度。同时,由于优惠政策对于一些关键指标的定义含糊其辞,导致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因理解的差异,给予企业的优惠待遇也有所不同,有失公平。 (二)增值税激励政策对软件业减负力度不足 由于软件产品具有智力化、无形化特性,有形材料等投入在产品价值中占比很小,而无形投入作为软件产品价值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增值税环节无法抵扣,导致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负普遍偏高。虽然目前软件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也只能保证其实际税负与其他行业接近。对于发展起步晚、综合实力弱的我国软件业而言,实际上并未享受到足够多的税收优惠。我国软件企业的盈利能力远不及国际平均水平,企业在规模扩张、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捉襟见肘,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所得税激励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不够 现行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与否单纯以认定资格“一刀切”。由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无形中将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型软件企业排除在优惠的大门外。以浙江省2009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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