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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税收激励政策效应研究           
软件业税收激励政策效应研究
年数据为例,全省国税部门登记在册的软件类企业2164户,而同期经认定的软件企业700户,占比仅为32.35%;其余1464户软件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企业,由于不具备软件企业认定资格,所以无法享受到相应的软件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企业所得税优惠。2009年经认定的700户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10.24%,净利润率为23.58%;未经认定的1464户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17.63%,净利润率仅为2.43%。数据显示,非认定软件企业由于规模小,实力弱,赋税程度高于经认定软件企业,净利润率远远小于经认定软件企业。非认定软件企业如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2009年经认定软件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测算,可少纳企业所得税2248万元,从而增加净利润50.95%,净利润率可提高到3.66%,对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即使在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的700户企业中,中小型企业仍多达684户,占比为97.71%。以2009年为例,大型企业净利润为48.85亿元,占行业净利润总额比重为80.19%,中小型企业净利润为12.06亿元,仅占行业净利润总额比重的19.81%。中小型企业的净利润率分别为18.23%和16.63%,较大型企业净利润率分别低7.47和9.07个百分点。可见,由于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性扶持,对这些企业的扶持效果不尽理想。
  
  (四)税收激励政策未能惠及软件业上游研发环节
  软件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国外软件业发达国家把鼓励软件业发展的重点都放在了技术研发创新活动上,目的性非常明确。而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忽略了对高风险的上游研发环节的扶持。如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政策,多以软件企业而非技术研发项目为优惠对象,激励措施侧重于对企业创新的成果而不是过程进行鼓励。同时,由于没有设立相应的指标来区分企业的自主创新程度,只要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企业收入中的非创新部分也可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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