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实施困境”与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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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环保部门财政拨款不足,不得不靠收排污费以支付工资,当然也就难以严格执法。 2.我国现行环境司法体制。我国的环境司法活动可分为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三大类。受制于环境立法现状,我国环境司法体制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如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人身和财产权益可能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直接、实际损害但环境权益已受损的公民或其代表,一般无法利用司法途径,通过寻求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获得救济等。另外,很多环境案件的处理需要科技的运用,在目前我国基本没有专门环境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培训与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难以保证能正确、恰当地运用环境法律规范解决有关案件。 (三)地方保护主义挤压了环境法的生存空间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为维护所辖地区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公共权力为其辖区内各主体提供各种保护的行为�豑。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某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本地区经济发展,严重忽视资源和环境保护,甚至滥用职权干预环境执法和司法工作上。地方政府为保证经济利益,往往要求环保部门顾全“大局”,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造成环保法律制度实施不力。 (四)公众缺乏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削弱环境法的群众基础 公众参与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虽然通过宣传教育,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已有了显著提升,但由于现行环境法对公众参与制度规定仍显不足,欠缺必要保障措施,现实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环境执法监督等活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多数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和支持。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当代中国环境法就不会有稳固的群众基础,难以在中国社会顺利实施。 三、促使当代中国环境法走出“实施困境”的可能对策 (一)立法——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化 公民环境权一般是指公民享有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当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实施中遇到许多困难,与现有法律规范对公民环境权的模糊认识密切相关。当代中国环境法要走出“实施困境”,从立法层面看,关键就是要正确认识公民环境权,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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