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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实施困境”与对策研究           
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实施困境”与对策研究
  1.完善宪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实现公民环境权宪法化。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其他条款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确认了国家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应承担的责任,间接承认了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但现行宪法对公民应享有的环境权利尚未明确规定,难以为当前我国具体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支持,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豒。通过适时对宪法进行修正,增加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可以使环境立法从宪法中获得足够基础,促进环境法制建设和公民环境权保护工作的发展。
  2.推进环境法体系建设,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真正赋予该法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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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台新法和对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确立公民环境权地位,强化公民环境权利保护机制,提高环境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现行环境法立法目的中,使现行环境法立法目的更为科学;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法基本制度,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适用范围�豓;推进政府自身和环境监管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改进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修订其它部门法中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条款: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将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所有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并规定损害赔偿标准;将危险犯引入环境刑事立法,规定只要行为人行为产生破坏资源与生态环境重大危险的,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豔;改进诉讼法律制度,确认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所在基层组织,依法获得授权的社会团体等,有权在所有受害人并未全部起诉的情况下,代表所有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二)行政执法——让环境法拥有良好的执行力
  逐步实现省级以下各级环保部门与本级政府脱钩,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的独立性。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导,其它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以及发展规划等经济管理部门参加的环保行政执法议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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