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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实施困境”与对策研究           
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实施困境”与对策研究
机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执法活动,经济管理部门进行的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管理活动,均应经该机构充分论证并完成全部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对于具有依法应责令停业或关闭情形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自行做出决定,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豖。加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三)司法——维护环境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
  配合环境立法改革,由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颁行司法解释性文件以指导环境审判、检察实践。在环境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立处理环境案件的专门机构。对环境案件的审判实行指定管辖制度,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案件不得行使管辖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建立专家辅助制度,由在环境科学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是否成立、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重要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在人民法院建立专家陪审制度。
  (四)守法——环境法实施的社会保障
  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将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效作为评价地方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法制宣传和教育,注意发挥能体现环境保护思想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的作用,支持公众参加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事业�豗。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决策、规划或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必须通过由能真实反映受影响区域公众利益诉求的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听取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由受影响区域全体居民通过问卷调查、投票等方式,直接表达意见和诉求。
  四、结语
  法制的现代化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起与社会化生产方式和现代价值观念体系相适应的现代法治型法制,使法律成为公民权利与自由实现的根本保障�豘。
  环境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新走上现代化道路后产生的法律部门。相信随着中国法制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当代中国环境法一定能走出“实施困境”,实现全面现代化,不仅从理论上,更在实践中肩负起保障公民环境权利与自由的重任,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注释:
  ①王灿发.环境法的辉煌、挑战及前瞻.政法论坛.2010(3).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九五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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