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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           
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
”。从历史脉络看,中国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泛指在历史上形成的特定地域范围。作为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中国概念,即历史上形成的我国各个国家、各个朝代的泛称,如秦汉、宋元、明清等皆可以称为中国;第二种是狭义上的中国,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中国”应该是指广义的中国,指的是在中国文明发展历史中,中国学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关于宪法的较为系统、体系的看法、态度和观点等①。
  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界定中国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理解“中国”的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从文化层面来理解的中国,即几千年以来我们所形成的中华文明意义上的中国。第二个维度是地理意义上的“中国”,即相对于外国而言的中国。
  (一)文化维度上的中国
  在文化维度上,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中国”是一个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体现着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定文化内涵与价值,这就使得中国的宪法学说史具有浓郁的中国文化特色。从文化层面来看,宪法和法律、语言、文字一样,都是民族共同体历史发展的体现,也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宪法学说作为宪法文化的集中表现之一,反映了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文化传统。这种文化特色决定了中国宪法学说史与西方宪法学说史之间的不同内涵与范畴。从文化意义上看,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所要着重考虑的“中国”可以从“大传统”和“小传统”中加以考察。
  第一个“中国”是中国几千年来封建文化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即所谓的“大传统”。对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本质及其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影响,法学界也有过系统的思考。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律基本被视为一种治国安民的工具,不但可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而且还可以改善人性,使人们各守本分,分工合作,避免“犯分乱理”暴乱局面的出现。这种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自然也具有工具主义的属性。因此,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潮对不同阶段的法制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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