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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           
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
概念的界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宪法概念是宪法学说变迁史的基础,也是寻求普世性的价值与保持本土性价值的核心范畴。宪法学说是宪法概念和宪法观的集中体现,从学术高度反映了学术界对宪法的认识程度。从宪法学说史视角分析宪法概念时我们需要采取多元化的学术立场,从不同的层次和视角来认识宪法。如在现代中国,揭示宪法概念时需要把握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价值形态意义上的宪法,无论是否在文本中规定,只要人类要生存,为了维护人类尊严与人的体面的生活,我们需要宪法。它首先不是规则意义上的,而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为什么人类需要宪法?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就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一个国家的尊严和政治道德。第二个层面是一种文本意义上的宪法,特别是在研究中国宪法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存在形态,文本中实际包含着一种宪法,它表明了规则意义的宪法概念。第三个层面是生活中的宪法概念或者是运行中的宪法概念。对民众来说,价值形态的宪法、文本意义上的宪法或许远离他们的生活。由于每个人的生活背景不一样,对宪法的需求不一样,那么他们不一定真正感受到一种文本上的或者价值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宪法生活的主体永远是公民,因此公民最有资格判断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当宪法给他们带来实际利益,而且通过不同形式的宪法实践活动,使他们感受宪法的价值时,这种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就会自然存在于公民的生活之中。第四个层面的宪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政治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的概念,同时也是文化的概念。这个综合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也可称之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我们必须从文化的角度来认识宪法,这也是 21世纪宪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因为,宪法概念所包含的文化的价值,已经克服了过去仅仅调整政治生活的政治宪法的缺陷,也克服了《魏玛宪法》颁布后的一种仅仅调整经济生活的传统的经济宪法的缺陷。
  因此,作为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仅指的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存在的一种部门法,更是一种体现为价值理念、文本规则、生活实践和法律文化等不同层面的综合性的概念。当我们对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宪法”进行限定时,需要树立一种综合性的宪法观,全面了解宪法在不同社会结构下的多元价值,以明确作为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对象的宪法的精确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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