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如何彰显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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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如何彰显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旧破产法囿于体制和观念等原因,已经严重不适合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出台了新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其明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可以从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劳动债权制度三方面探讨新破产法对社会整体效益的追求。 关键词: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 论文联盟*编辑。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我国1986年的颁布的破产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不仅存在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窄、重要制度缺失等不足,更有严重的政府不当行政干预、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以及存在明显错误的立法技术等问题,可以说旧的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新破产法应运而生。新旧破产法对比最大的特点莫过于其更加明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通过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以及对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新破产法更加突出了其维护社会整体效益以及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价值释义 作为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也涵盖了一般法共有的价值目标,如秩序、效益、公平、正义等,但经济法由于其调整社会生活的领域以及自身固有法律理念的不同,它对这些价值目标的体现又有其自己的特点。具体而言,经济法的价值体现有以下表现。 (一)秩序价值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就是法律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法律通过建构人的行为或行为模式进行法的社会控制,从总体上实现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社会状态。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体现在通过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来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按照设计好的理想状态运行。 (二)实质正义价值 正义作为法律永恒的追求,总体而言,它应当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史际春教授认为“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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