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如何彰显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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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和体现的正是这种实质正义,与民法追求形式正义、行政法追求程序正义不同,经济法强调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理论的这种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 (三)社会整体效益价值 效益是法的现实价值,法律的其它价值只有通过效益表现出来才具有现实性。经济法对社会整体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表现 (一)新破产法突出维护了社会整体效益 下面主要从新破产法中新设的管理人制度与重整制度来谈谈新破产法如何体现对社会整体效益的追求。 1、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所谓破产管理人,就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组织或个人。管理人制度的设立,使得破产关系超越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传统关系。 对比于旧法,我们注意到,旧破产法中与“管理人”对应的机构是“清算组”。所谓的清算组,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接管、清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机构。但旧破产法中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程序表现出强烈的行政干预的性质,并且清算组的成员都来自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而这些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又基本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者政府部门人员,主管部门或政府与破产企业利益的趋同性将使得由这些机构选派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自然地倾向于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不难看出,旧破产法的规定更倾向于代表破产企业的利益,而不是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新破产法,由于全面引进了西方成熟的管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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