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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如何彰显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新破产法如何彰显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尽早寻求重整保护,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而且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企业破产索引发的连锁效应,更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维护。
  (二)新破产法彰显追求实质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取向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有其历史的必然,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取向,都应该反映从立法者、执法者到守法者期望追求的体现着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新破产法中关于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规定,进一步彰显了经济法理念中对实质公平与正义的维护。

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而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而所谓的劳动债权优先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享有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请求给付请求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通常是企业)的财产先于无担保债权人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有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论文联盟*编辑。
  具体到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先于国家税收债权、普通债权而清偿破产人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与国家税收债权处于同一分配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破产法第132条还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劳动者的第113条第1款所列劳动债权,依照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受偿。
  从以上的各项规定中,我们不难分析出,新的破产法充分考虑到了弱势的劳动者群体,通过对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确认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是一种对实质公平与正义追求的有力彰显。新的破产法还详细规定了劳动债权保护制度,通过劳动债权保护范围、劳动债权保护原则等界定,从实质上保障了劳动者和其他破产厉害关系人之间的公平,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例如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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