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如何彰显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
|
|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样既可以避免劳动债权人基于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程序性损失,也能够提高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此外,劳动者对债权内容有异议的,必须先行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后者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才能向法院起诉,这既保证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劳动债权保护的权利救济途径,树立了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三、结论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立法者不仅越来越重视经济法的价值,并且还下意识地在很多部门法的重新修订中使其得到彰显。新破产法便是其中一例。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新破产法凸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破产法属于私法的本质属性,破产关系本质上还是破产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之间的私的经济关系。我们必须坚持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的私法理念,在追求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的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我们的新破产法。 参考文献: [1]星也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7. [2]郑海英.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长春大学学报,2006,(6). [3]杨紫烜.经济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郑远民.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上一页 [1] [2] [3] [4] [5] |
|
|
|
上一个论文: 在生物学科教育中渗透可持续化发展思想 下一个论文: 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