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2 |
|
|
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2
2.奖学金制度。抗日战争以后,学校奖学金制度得以恢复。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植学行俱优无力升学的学生”,而对师范生、保育生、青年军复学生、边疆学生、革命及抗战功勋子女、荣誉军人等仍实行公费生办法。 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 1947年7月12日,教育部据《宪法》,颁布《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奖学金办法》规定:1947年学年度起,各校所招新生,除师范生、保育生、青年军复学生、边疆学生、革命及抗战功勋子女、就学荣誉军人等,仍然按照公费生办法享受公费生待遇外,另设奖学金名额,奖学金待遇,免缴学膳宿费的全部。享受奖学金的条件是:①家境清贫者;②在各校招考新生时考取的新生,其总前四十名者。奖学金名额,以不超过各学校考取新生百分之二十为最高额。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每年考试总平均成绩不满70分者,取消其奖学金。[19] 公费生办法和奖学金办法的颁布和执行,对清贫学生、革命及抗战功勋子女、就学荣誉军人的就学起了鼓励作用,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措施。但法令颁布不久,教育行政当局和其他军政机关一样,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学生的奖学金与用于公费生的资金,常被私人侵吞或者挪用,加之生产凋敝,物资匮乏,还得首先服从战事需要,致使这两项法令没有得到兑现而成一纸空文。[20] 从民国时期颁布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的政策上看,无论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还是在抗日战争期间和抗日战争后,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主要是以免费为主,同时辅以奖学金、公费和贷学金的资助制度。在当时社会动荡、经济困难的社会背景下,对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形成的资助体系,在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史上是非常有意义的。但同时应该看到,长年的战乱,许多资助政策最后只是沦为了一纸空文。并且,由于当时职业教育的规模所限,使得资助普惠的面仍然有限。1930年,我国的中等教育学生数中,普通中学生约占77.14%,职业学校学生数为16641人,仅占6.67%。1936年,中等教育中普通中学生约占76.9%,职业学校生数为56822人,约占9.05%。1940年,中等教育中普通中学生约占83.6%,职业学校学生数为47503人,约占6.3%。1945年,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3 下一个论文: 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