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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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业、运输业、农业、林业等部门需要补充的熟练工人约为100万人。” 延续解放区时的教育政策,也是当时人才结构的现实情况,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主要参考的是高等学校的资助政策。 此时,供给制已经不再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新环境,部分地区开始了由供给制向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改革。《人民日报》1949年9月7日载,北平市人民政府教育局公布《北平市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规定:家境贫寒无力自给的学生,或本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证明确定无经济来源又无亲友帮助的学生,得申请人民助学金。申请者须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并愿意为人民服务。助学金分甲乙丙三种,甲种每人每月小米70斤,乙种50斤,丙种35斤。[29] 1952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人民助学金的政策,供给制退出历史舞台,人民助学金制度初步建立。1952年7月8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中指出:“三年以来,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的学生待遇,一般已实行一定款数的人民助学金制,少数已实行全部供给的公费制。由于若干历史原因,并为财政情况所限,同级同类学校学生待遇,常差别极大,人民助学金标准在不少学校也还难于解决学生生活上的困难。”以适当地解决学生的伙食和其他实际的物质困难为目的,决定“现在为着积极改进青年学生健康状况,并逐步统一学生待遇标准,决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原有人民助学金的标准作适当调整。”[30] 同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除在职干部训练班及短期干部训练班外,一般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一律废除供给制,实行人民助学金;”“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学,以资鼓励。”;“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技术学校等)学生实行占人数100%的每人每月10万元的助学金,初级专业学校(初级师范、初级技术学校等)学生实行占人数100%的每人每月9万元的助学金。” 同年10月,根据《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对全国中等技术学校(包括卫生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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