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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2           
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2
给人民助学金;如工资的75%低于32元的,按32元发给。经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评为全国性生产劳动模范的学生,其人民助学金按原工资发给。
  1963年8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将“中等技术学校人民助学金的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0%降低为60%—80%”,标准为9~12元。[33]但“中等师范学校和护士、助产、艺术、体育、采煤等专业的学生仍按百分之百发给。今后由人民公社保送的学生助学金的补助比例可按百分之百发给。”助学金的标准仍然规定为9至12元。“各地具体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体育、戏剧、舞蹈、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因体力消耗较大,其助学金标准,可根据当地主、副食供应情况,适当予以提高。”
  从资助的范围上看,为了改变普遍发人民助学金造成的浪费状况,1955年2月,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将全国划分成了10类地区来发放人民助学金,对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城镇困难家庭等作出了资助标准与具体实施办法。8月,高等教育部又颁发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指出“凡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给助学金;凡能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的其他费用,许可另外申请补助。”[34]
  从资助对象的调整方面,人民助学金调整了针对特殊群体的资助。1954年12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为适当帮助解决参加工作多年、家庭经济负担重的老干部在学习期间生活上的困难,联合颁发了《关于改进全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工农速成中学的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使用办法》,规定从1955年1月起,调干学生根据入学前的职务及工资级别,分为五等发给调干人民助学金:“一等系国家机关13级以上,部队正副师级以上以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平均68元。二等系国家机关14~16级,部队正副团级以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平均46元。三等系国家机关17-20级,部队正副连级以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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