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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2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2
是这些特殊犯罪的罪过形式。
  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有学者对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划分标准、非法定目的犯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七)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本年度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的主要议题之一。本年度对单位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有学者认为,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利有弊。从有利的方面,它表明了国家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立场和信念。但是从弊的方面,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仅缺乏理论根据,而且没有规定的必要,因为虽有规定,却没有执行,实际上成为置而不用。总的来说,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应当予以取消。也有学者认为,国外立法例很少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犯罪主体,而司法实践的现实表明,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难以行得通,因此,应当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
  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在刑事责任的实现上面临着理论解释、立法和司法适用等困境,并提出了三条解决路径:确认法人或单位的犯罪能力;增设社会组织体刑事责任,扩充刑罚体系;确定双罚制唯一式的处罚模式。也有学者认为,以所有制性质来区分单位类型的做法不符合经济现状,对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能否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单位能否与自然人构成非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规定不明确,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
  关于单位犯罪的量刑制度,有学者反对单位累犯的存在,认为现行刑法既未规定单位普通累犯,也未规定单位特别累犯,并且从累犯制度设立及从严处罚的理论根据上看,刑法不应规定单位累犯;从单位累犯的立法建构上看,设立单位累犯存在立法困境;从司法实践上看,犯罪单位能够轻易逃避单位累犯制度,从而免受从重处罚。也有学者主张单位可以成立立功,认为单位自首的确认可以作为单位立功的依据,并认为单位构成立功主体符合法律效率和刑罚目的的价值要求。在成立条件上,该学者认为,单位立功的主体只能是被告单位,并且必须以单位的名义,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而实施。单位立功可以针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针对本单位成员。对单位立功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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