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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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适当损害的,就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对于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只要客观上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就不能完全排除其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偶然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因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客观条件,应作无罪处理。 “自招危险”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论。对此,有学者以“自招危险”导致的作为义务为视角,认为在自招他人危险并且危险利益处于作为义务的法益有效保护范围之内,应适用过失犯类型的“作为义务排除规则”,排除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不真正不作为犯类型则由于多个法益的相对独立性并不必然排除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在自招本人危险时,以容忍义务为基础,通过利益衡量,可以有限度地适用紧急避险。 (十二)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 在刑法理论界,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一直倍受关注。关于刑罚功能,本年度有学者认为可将其分为外部功能和内部功能。过去刑法理论上探讨的都是刑罚的外部功能,刑罚的内部功能并没有得到研究。对此,该学者提出了刑罚内部功能的概念,并认为作为刑法系统基本要素的刑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部功能:规范定性功能、评价功能、予效功能。关于评价功能,从立法意义上看,有“质”和“量”两个表现。质的评价表现为,刑罚所代表的是国家对行为的否定,在刑法规范中,刑罚具有对类型化的行为进行定性的作用。量的评价表现为,“刑罚的配置”其实是针对犯罪类型的评价活动,一个罪行规范中的刑量,其实不过是立法者对作为该规范内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罪量评估。 关于刑罚目的,有学者认为,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减少犯罪。通过对不同类型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最大化的减少犯罪,量刑的基准必须是以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刚刚大于收益为宜。因此,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为内容的“一般预防论”应该是刑罚的目的。 (十三)死刑制度改革 近年来,死刑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本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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