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2 |
|
|
既遂的犯罪构成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两个部分组成;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但发生了加重结果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合犯,并且理论上也有些学者认为刑法不应设置结合犯。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应当设置结合犯,在刑法中设置结合犯能够克服数罪并罚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不能重惩特定数罪、加重犯立法技术不能惩处特定数罪、牵连犯立法不能重惩特定数罪的不足,并且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达到严惩特定数罪的目的。 (十一)排除犯罪性事由 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刑法理论上也承认被害人承诺等事由可以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本年度有学者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认为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是一个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终极目标的社会,我国刑法没有将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被害人放弃自己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在个人放弃其能够支配的利益并不妨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时,应当尽量认可。该学者认为,我国被害人承诺的基础是保护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适用范围包括了除生命之外的其他个人利益;影响被害人承诺效力的只限于对所放弃利益具有误解的场合。也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凡是欠缺承诺成立的有效要件,如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承诺不适时、承诺范围不恰当,均不成立被害人承诺。而一旦具备承诺成立的条件,承诺行为得阻却违法,排除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承诺以利益衡量理论为基石,突显出民权刑法中国家对公民自由决定权的尊重和保护。国家应以民权刑法为根据进行利益衡量与取舍后,允许个人在自由的法秩序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价值进行取舍。 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刑法理论上多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对此,有学者认为,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这种限定,会将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目的或意图的本能行为、恐惧或者愤怒之下而具有加害对方意图的反击行为等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体现不了作为公民权利的正当防卫的本质,达不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该学者认为,从客观主义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3 下一个论文: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