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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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学者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八)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年度有学者对中止犯的有效性认定和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研究。有效性是中止犯成立的条件之一。但对因其他原因防止了既遂结果发生和因其他原因导致了既遂结果发生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中止,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真挚的中止行为或者行为人付出了与自己独立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同等程度的努力,就应认定其中止犯的成立;若行为人通过第三者实施中止行为,只能是在第三者实施中止行为比行为人亲自实施中止行为对消除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且行为人必须满足第三者为避免既遂结果的发生所提出的协助要求时,才成立中止犯。对于第二种情况,该学者认为,应着重考察中止行为能否独立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以及其他原因是否能导致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中止行为能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并且因果关系没有发生中断,就应成立中止犯。 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有学者认为,它既不完全符合未遂犯的构成特征,也不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构成特征,而且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也不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准中止犯,应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问题。 (九)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本年度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是共犯的本质和共犯与正犯的区分。关于共犯本质,刑法理论上一直有行为共同与犯罪共同之争。对此有学者认为,以相互对立的价值观念建构的共犯本质理论,不可能为法官提供可操作的认定“共同关系”的程序性工具,应当以全社会可以达成共识的法官中立价值作为逻辑起点来重新构筑共犯本质理论体系。据此,该学者认为,解决共犯本质的关键是“犯罪行为共同性”,犯罪行为共同性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而且共同正犯的行为人并不是以实施同一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为基准,也可以不同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构成共同实施行为关系;正犯的实行行为与狭义共犯的非实行行为可以成为共同关系。 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关键在于实行行为。对于实行行为的判断,有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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