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的社会需求均衡论分析 |
|
|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是,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查处的重大要案却几乎没有在媒体面前曝光的,这些审计报告往往作为机密不见阳光。但凡民主政治的国家,都提倡勤政、廉政,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也是最有效的监督,腐败最怕阳光。因此,西方很多国家的审计报告都是置于规定的地方供公众随时查阅的。而我国国务院直接指挥政府审计工作,受托责任变成理论上受民众委托,实质受国务院领导,使得民众对审计无发言权,政府审计工作与民众意见逐步脱节,从而造成民众对政府审计工作不满意的现状。 三、政府审计与民意均衡的建议 (一)追求社会影响与公众满意度之间的平衡 从政府审计角度出发,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必须积极主动地了解党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以政府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实施审计工作,以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是否满意作为政府审计质量的最终目的。考虑到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秩序。我国目前对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选择适度对外公告,大部分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在公布之前都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社会秩序,维护了国家形象,但另一方面,群众对政府审计工作是否恰当,信息是否真实产生怀疑。政府审计工作如何在社会影响与民众满意之间达到一种均衡,仍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政府工作不能一味地只顾自我价值的实现,只有时刻联系群众,以民众需求为出发,为其所想,才能更有效地达成两者之间的均衡。 (二)年度重点审计规划与民意意见征集相结合 目前,政府审计项目大多来源于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在工作上很难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工作计划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所以,为加强政府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有必要在审计工作计划前对审计质量控制进行总体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规划的编制要紧紧围绕审计工作总体目标,以党和政府工 作为中心、社会发展为大局,同时要与群众关心的热点相结合,进行民意调查与社会征集投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使政府工作与民众需求相结合,真正做到受托于民,为公众负责。 (三)推进全面审计公开制度进程 政府审计工作从有到无,从全面封闭式审计到结果公告制这种逐步演化的过程是社会发展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对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思考 下一个论文: 没有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