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
|
|
觉悟简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赌注。既然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其外在监管机制的确立,那么这种监管力量应源于何处呢?笔者拟就权力监督的主体不同作以下分析: 首先。消费者认知作为最为直接的监管主体。任何食品必然会流入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手中,而食品消费者自然也就成为食品品质的最为直接的体验者。可以说,消费者倘若对于食品品质有着较高的认知水平,危害健康的食品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同时消费者作为监管主体。因为关系自身生命健康的切身利益,自然更具有监管的内在动力。事实上,在传统自然经济以及商品经济社会初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 管主要来源就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然而。消费者作为监管主体也存在其不能克服的内在缺陷,而且这种缺陷随着现代食品生产技术的专业化更为突出。前已述及,在工业化社会中食品生产行业也普遍采用了更为高效的食品生产技术,特别是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作为非食品行业参与人的消费者的认知范围。即使是不同种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作为消费者的一部分,也会对于其他种类的食品生产流程全然陌生。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由于食品生产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行业信息壁垒已经使得食品消费者在相当范围不能胜任监督主体。所以。这才急需国家公论文联盟wWw.LWlm.com权力的积极介入以及第三方主体的共同参与。 其次是国家公权力的监管。中国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口号,但是却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监管对食品行业良性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了片面追求本地经济发展,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行为视之不见,甚至“放水养鱼”。因此,从监管内容来看,国家公权力的监管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构建食品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惩处机制。对于前者,应主要从建立完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设置食品安全信誉体系等,力求防患于未然。后者则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意在事后惩治教育。毋庸多言,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的刑事法律规范自然是属于后一类的范畴,是国家刑罚对程度最为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治与打击。 第三,就食品安全监管而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管理自身事务能力的提高,都为食品行业NGO的筹备组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析刑法解释方法及其运用 下一个论文: 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