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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修改的内容仅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而实质上则是从原有的累犯制度中,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一并划归不成立累犯的范畴。质言之,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即未成年人不得成立累犯。此与其他国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制度接近,例如,《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18条第4款的规定“未满十八岁的行论文联盟wWw.LWlm.com为人因实施犯罪负有前科的,不应当认定为是累次犯罪”,《罗马尼亚刑法典》第53条规定“确认累犯时不考虑有未成年期间实施的犯罪情形的判决”。笔者认为,此次的修改深化了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内涵,在刑法处遇上应该差别于同等情形下的成年人犯罪;其外延也得以扩张,未成年人犯罪不再因累犯制度而适用加重刑罚,缓刑和假释制度也不再受限制。
  (二)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此条款修改的焦点是,是在原有选择适用缓刑基础上,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三类人群应当适用缓刑的规定。依修改后的刑法规范意旨,

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必须适用,即强化缓刑的应当适用效力而非先前的选择性适用。以此,强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保护的力度,优化了其刑罚适用,推进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新发展。
  (三)有限度免除报告前科制度论文联盟wWw.LWlm.com的确立
  1997年《刑法》第100条确立的前科报告制度,规定曾经受过刑罚的任何人在入伍或就业时必须进行报告。前科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起到间接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对于未成年罪犯而言,却是一种“标签”效应,始终背负着“罪犯”的心理阴影,有损于他们尊严,不利于复归社会和健康成长。对此,《刑法修正案八》做了重大修改,创设了未成年人有限度的免除前科报告制度。修正案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10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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