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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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保护制度得以优化并成体系性,同时也能使刑法结构得以优化,改变刑法典内容散乱、体系性不强的缺陷。这不仅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惯例,以与国际接轨,更能贯彻国际公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精神,也因为这一模式和做法操作性强,刑事立法保护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且突显了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集中立法模式,不仅强调了未成年人刑法规范的权威性和特殊地位,而且突出与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的差别,以实现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限度保护。 (二)内容层面:降低惩罚力度,全方位加强保护 为了能够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实现对人权的切实保障,且使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与健康成长,我国刑法应该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未成年罪犯人适当降低惩罚力度,并全方位地加强保护。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方面对刑法规范的完善,以实现对未成年罪犯降低惩罚力度和加强保护。 1.刑事政策的贯彻。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原则、策略。当下“宽严相济”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对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以及刑罚配置方面,应该注意到其“宽”与“严”的适当结合,“宽”大于“严”。同时,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中,也更应该贯彻我国针对未成年罪犯特有的刑事政策与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原则,这些都应该在相关刑法规范中得以体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刑法保护,则既要制定针对性的特殊定罪、量刑和处遇政策,也要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有效预防对策。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罪犯,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处遇公正合理和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尤为重要。 2.刑事处罚从宽范围的扩展。在适用刑罚上,为实现对未成年罪犯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应该从刑事立法层面,对未成年罪犯刑事处罚从宽范围进行扩展。目前我国刑法总则中已经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刑罚适用上对未成年人的从宽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然而,这并未足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罪犯最大限度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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