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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下来,我国亦是如此,且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方面渐趋完善。但是,近几年来却频频发生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破坏的事件,比如孙志刚事件、钉子户被强制拆迁事件、劳动就业歧视事件等。这既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如何激活宪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且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完善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需要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激活我国宪法,以便监督和保障我国宪法实施,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论文联盟wWw.LWlm.com
  一、宪法诉讼制度相关概念厘清
  一般认为,宪法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其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除在美国、挪威、丹麦、瑞典、希腊、瑞士等少数国家成功运用之外,很多国家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甚至对其存在模糊的看法,因此很有必要厘清宪法诉讼制度及其相关概念。
  (一)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经常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而一并出现,并同时被研究,但并不总是在一个国家同时被使用。例如在我国目前宪法只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并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又是一致的;在采用议会监督的国家和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中,二者却是两个具有较大差异的概念。笔者在此赞同胡肖华教授在《宪法学》中的概念,把二者分开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的主要区别有:第一,管辖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门机关;而后者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或专门机关。第二,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而后者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第三,审查方式不同。前者可以是事前审查或事后审查,而后者只能是事后审查。
  (二)宪法诉讼和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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