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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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指“监督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上有四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宪法委员监督和宪法法院监督。广义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完全、正确地实施的法律制度。一切主体采取的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措施都可以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因此,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监督制度制度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三)宪法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宪法诉讼作为诉讼方式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存在很多相同点,也存在一定区别:第一,管辖机关不同。宪法诉讼通常是由特定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管辖,少数国家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其他诉讼都是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两者的被控主体不同。宪法诉讼的被控主体是特定机关及公职人员,而其它的被控主体则可能是一切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制裁方式不同。宪法诉讼的制裁方式包括对违宪侵权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予以撤销,对公职人员进行刑事、行政处分,而其它诉讼形式或是对被告人科以刑罚,或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或合法权益,或是撤销错误行政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在我国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存在切实的理论依据 和现实依据。 (一)理论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不是说宪法是超法律或非法律的,即宪法具有法律性。因此宪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即规范性、强制性和可诉性等。这就是说,宪法也是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应该论文联盟wWw.LWlm.com可以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院裁判适用的标准。很长时间我们过分强调了其政治性,而忽视了其法律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宪法的法律性,法律的可诉性,使我们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成为必要和可能。 (二)实践依据 近年来,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频繁遭到践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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