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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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建立了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从社会基础来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整体公民民主意识和宪法权利意识的提高。从目前来看,我国公民的整体民主意识和宪法权利意识还很薄弱,这将严重阻碍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 (三)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我国宪法赋予了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权、检察权,但是我国司法独立的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发生在2010年9月底西安市政府官员签批公文致法院改判“西安翻译学院诉西房公司案”,就是司法独立程度不高的一个见证。另外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大量的基层工作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司法工作人员论文联盟wWw.LWlm.com素质相对较低,这两个方面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带来了操作方面的困难。 四、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路径思考 为了更好地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更好地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必须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这己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当务之急。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宪法诉讼制度应有的作用。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提高宪法的可适用性 要想使宪法成为裁判宪法争议的标准和依据,宪法就必须具有可适用性。宪法的可适用性是指宪法可以用来裁决宪法争议并进而可以适用于审理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纠纷。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诉讼程序中,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关键。而我国宪法目前的主要作用只是为各部门法提供法律依据,即“母法”作用,可适用性不强。因此,提高我国宪法的可适用性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前提。 (二)建立专门的宪法诉讼机构 宪法诉讼机构即宪法诉讼的管辖机构,其设立是宪法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由于宪法特殊的政治性,宪法诉讼制度所处理的纠纷的特殊性,宪法诉讼机构的设置又关系到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局稳定,因此宪法诉讼机构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国外已有的实践中有的采用普通法院作为宪法诉讼机构的模式,有的采用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形式,笔者认为这些模式都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我国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司法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因此普通法院作为宪法诉讼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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