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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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则不具有权威性;其次,专门的宪法法院作为管辖机构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审查权相冲突,其实际剥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利;再次,由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诉讼机构,则出现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权力过分集中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复合式的宪法诉讼管辖机构,具体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执行的复合式机构组成模式。 (三)克服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存在的困难 如前所述,我国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道路上还存在很多困难,诸如缺乏对宪法的正确认识,民主意识和宪法权利意识不强,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及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等。我们要想真正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则要从实际出发,在克服这些困难方面多下功夫。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目前已经引起宪法学界的重视和研究,但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深知,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怡,李民.从宪法到宪法诉讼.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2). [2]胡肖华.宪法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3]金红梅.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替制度的若干思考.延边党校学报.2007(3).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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