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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大陆法系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做出统一的系统规定,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无论是在法典的地位还是在诉讼程序上,都具有稳定性,固定性。而在法官的层面上,法官不能造法,权限仅限援引成文法来审判案件。这样,只要证据特点、案件情况、执法人员的基本观点录入正确。通过数据库来筛选相关法条,就能基本给案件定型了。录入器的重要性就在于录入信息的正确与否,这决定案件的定性。录入器基本需要有三个输入单元:案情单元、证据单元、首批执法人员基本定性单元。这三个信息都是会影响搜索器在数据库搜索法条的信息。承载这些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各个输入页面的信息表单。包括表格与资料清单等。
  这也适用于英美法系,案件判决生成器主要案件构成分析上,这种法学差别可由页面信息表单的变更实现。这就是电子法学超越法系阻隔的功效。以下的实现方式基本相同。
  2.处理器。处理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案情单元和证据单元。(1)案情单元,即案件构成要件,案件构成要件是要执法者通过填写基本的案件情况完成的。每一个法条所规定的案件情况都有相同或不同的地方,大多数法条是确定性法条。而我们将符合每一条法条的案由、案情信息先定制好,生成客观选项。我们的案情录入应该按照案件所属的法律部门分,然后再输入。案情单元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以此要件展开证据与信息的采集及运算。(2)证据单元,即证明某案由的案件构成要件成立的证据范式。输入具体案件的证据信息,由此为案件在数据库的搜索定性提供进一步的确定论文联盟*。首批执法人员的基本意见单元,提供这样的主观性较大的选项,以此来左右法官给案件定性时的倾向性。为了防止出现大规模的案件判决生成器的失误,也为了减少生成器给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影响,由此提供执法者的具体意见。在执法者进行具体意见采集时,实施采集意见的规范化、标准化、表格化定制处理。从而开展谌查行动。若意见与生成的结果差异大,则说明有地方出了问题。证据单元的主要形式是现场数据采集表。采集表的数据体现有主体信息数据、行为模式信息数据、行为定性数据、法律规范用语数据。
  3.数据库,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录入了中国大陆的大部门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定地方法律等等。在录入法规后,工作并未结束,还要由大量专家为法条编写适用案情供执法者和法官来为案件定性。这个工作量异常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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