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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因为通过人们所公认的冰冷的电子数据处理后,案件将会大大革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因为以信息表、数据采集表为基础,执法人员在现场输入相关的信息与采集的数据,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关的证据文书,这在计算机软件是一个简单自动运算操作。如果人为因素要干扰,必须逐个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排查与修改。这必须在现场进行。而现场取证人员与干扰人员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分离的。有第二方或第三方签名的证据文书的修改可行性、有效性是法定的,干扰者或执法人员修改就等于毁灭证据。这显而易见是为了干扰而犯罪,不是不可能,而是成本与权力的平衡,机会必定是少之又少。且系统数据库有修改记录。
  (四)案件判决生成器的效能
  效率将因案件判决生成器的诞生而得到提升。法官的大部分工作量将会由电子化系统软件和执法者完成,法官要做的就是检查、核实判决的真实性。大大简化法官的职能。现场调查取证去专业化。这将使得司法部门和像警察等执法部门对相关的人员向两极发展,一是审查决策者素质需求进一步增加,因为缺乏

基本法律常识与电子软件常识的人是无法胜任的,但论文联盟*现场调查取证的录入工作将实现程序化、简易化,素质要求降低。自动化案件判决生成器实质是一个经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的电子法学应用软件。行政法学应用比较多,在民商法、刑法学方面还是处于理论建立阶段,虽然在其他领域,电子技术与其他技术实现较完美的融合,但法律的社会性与主官性将是横亘在两者之间的较难逾越的障碍,如何更好的整合两者,还需要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周天玮.法治理想国.上海:商务书馆.1999.
  [5]雍琦.法律逻辑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李晓东.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人民论坛.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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