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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且成本较大,所以建议先在较多确定性法律的部门法中试行。如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数据库也贮存了采集的各种信息与数据。

数据运算,以主体信息数据、行为模式信息数据、行为定性数据、法律规范用语(违法行为的描述,即案由的定义)数据构成的数据采集表采集的数据,从而实现案由、违法事实、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关联。因此而实现案件判别的自动化、智能化。
  4.搜索器,即查询,专门是保证案件判决生成器能够正确找到相关法律部门和具体案情所属法条的重要工具。当案情的选项已确定大的部门法后,面对部分庞杂的相关法条,法官一时间难以选择时可以通过统计关键字、词等所搜相关法条所联系的论文联盟*案情,由此基本得出适用法条。其中一条重要原则是宁滥勿缺。首先由搜索器大体确定涉及的法条,然后就由法官进一步筛选适合的法条。搜索器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可以用作应急的法条查询器,帮助执法者更好的完成案情的录入。
  5.输出设备,具体案件的定性与文书的输出。在通过前几个程序后,输出器输出结果并由法官检查核实。输出器要有灵活性,能够让法官具有修改权。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同时还会保留原来判决生成器的判决以作比较。
  6.其他功能设备。
  五、价值
  (一)数字法学诞生的思维基础
  这也许是法学从社会科学思维跨越自然科学思维的一种突破。社会科学思维下的法学领域,都是一种定性情境描述与法理原则的推断与表述。从来就没有突破自然科学思维下的量化评价与定量、半定量的情境刻画与精确描述。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应用,将会实现两种思维的整合与交差互补,从而形成社会科学思维下的法学逻辑框架的自然科学思维逻辑的精确描述——数字法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思维基础。
  (二)数字法学的逻辑基础
  社会科学思维框架下的法学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自然科学思维下的法学逻辑即数字法学逻辑是数理逻辑。以数理逻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学逻辑体系,在目前的科学水平下是成熟的。因为形式逻辑为起点,发展为辩证逻辑,目前是数量逻辑。这为数字法学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
  (三)案件判决生成器的公证性
  案件判决生成器的产生将会进一步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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