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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权观生成中的探索           
马克思人权观生成中的探索
须以牺牲信仰的特权作为代价,对此,马克思通过对1791、1793年的人权和公民宣言、宾夕法尼亚宪法、新罕布什尔宪法进行研究后给予了明确的否定,他说到,“在人权这一概念中并没有宗教和人权互不相容的含义。相反,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都被明确列入人权。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明确指出,在国家实践中人权与宗教信仰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国家公开对这种权利予以了确认与保护,从而使信仰的特权变成了普遍的人权。而且实践也表明,当政治解放完成后,人被分为了公人和私人两个领域,此时宗教也完成了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对宗教的信仰,它也没有去刻意的消除这种信仰。
   三、消除异化解放人类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权利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是指参与到国家这类政治共同体运营中去的权利,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而另一部分人权,则是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马克思认为“所谓人权,确切地说,看看人权的真实形式,即它们的发现者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形式吧!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而公民权利,如上所述,决不以毫无异议地和实际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因此也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另一部分人权,即与 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有待研究。”
   人权,它本身不同于公民权,与“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做“人”,只称做“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做人权呢?我们用什么来解释这个事实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首先,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所谓的人权,不同于公民权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1793年宪法中说到,这些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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