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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权观生成中的探索           
马克思人权观生成中的探索
、自由、安全、财产。自由是什么呢?“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或者按照1791年人权宣言:“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平等呢?“平等是法律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惩罚。”安全呢?“安全是社会为了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财产呢?论文联盟WwW.LWlM.com“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的权利。”“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1791年《人权……宣言》第2条)“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人享有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1793年《人权……宣言》第1条)
   但是这个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同它的理论还处于极大的矛盾之中。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侵犯通信秘密已公然成为风气。一方面“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1793年宪法第 122条)作为人权的个人自由的结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新闻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危及公共自由,是不许可的”。所以,这就是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同自己的目的即同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定被抛弃。但是,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即使人们认为革命实践是对当时的关系采取的正确态度,下面这个谜毕竟还有待解答:为什么在谋求政治解放的人的意识中关系被本末倒置,目的好像成了手段,手段好像成了目的?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的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则由国家通过人权予以确认。通过政治解放,人一方面被归属于一个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则变成了抽象的人、人为的人。因此,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利己的现实的个人和抽象的公民合为一体,成为类存在物,并认识到不再把自身的社会力量通过政治力量的形式与己相分离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真正完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认为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从彼岸世界返回到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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