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角度看中国民间组织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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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社会团体。是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同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志愿者团体等。 第二类:经济团体。是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打工者团体等。 第三类:基金会。是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 以上三类构成大陆现行法规体系中“社团法人”的主体,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一起,构成《民法通则》所定义的四大法人。 第四类: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即大陆现行法规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除上述四类依据现行法规获得合法登记地位的民间组织,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还大量存在一些组织形式,其中包括一部分在工商注册而实际符合民间组织的5个特征并开展公益活动的组织,以及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但也满足民间组织其他特征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或称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4]。 二、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与西方社会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处理与政府、市场的相互关系时,其具体运作仍然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1、过度依赖政府 在我国,有一部分民间组织是由各级党政机关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而且在观念、组织、职能、活动方式、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作为“二政府”存在。这种状态使得这些组织的优势受到严重限制。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必须在健全的法制轨道上进行。目前,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需要,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3、资源明显不足 一个组织要想发挥作用,离不开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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