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角度看中国民间组织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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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Www.LWlM.com组织资源。对于民间组织来说,关键的资源在于资金。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民间组织处在严重资金不足的状态,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另外民间组织的民间性,使得民间组织难以掌握和政府相抗衡的资源。同时大多民间组织的服务对象是基层群众,而基层群众所能掌握的资源相对较少。 4、专业能力比较欠缺 这里的能力是综合性的,包括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民间组织的专业能力主要是指民间组织动员多种社会资源,实现自己宗旨的能力。我国民间组织能力薄弱的重要原因是人才不足。在许多民间组织中,工作人员几乎都来自政府机构,其中许多是从一线退下来的离退休人员。而且民间组织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 三、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对策 民间组织的发展代表了市民社会或者说公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代表了现代社会格局变迁的新动向,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提出了崭新的非政府组织正在进入公共事务管理的视野,在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但要在中国的土壤上实现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就必须立足于中国现实,运用法律规制的手段,探索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之路。 1、加强立法工作,提升立法权威。设立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实体法,从立法上给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和民间性以法律的保障,逐步打破限制竞争的规定,为其能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2、转变政府职能,淡化民间组织的行政色彩。要充分认识到民间组织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职能与优势,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自治性。尽量减少政府对这类组织的行政干预,让它们从从向政治与行政职能倾斜逐步过渡到向社会职能倾斜,从主要使用行政化的工作手段转向主要使用社会化的工作手段,从主要代表国家意志转向代表国家意志与代表特定阶层或群体利益相平衡,进而在其合法性来源上改变单纯遵从政治选择模式、单纯依靠国家资源运作的局面,通过扩大对社会选择的遵从程度、提高对所属阶层或群体利益的代表性和对社会资源的集聚能力,进一步打造其公信力,从而达到向经济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新生社会空间扩展影响力的效果。 3、加强法律监管,强化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制。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要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陷阱,关键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组织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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