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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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一、严格责任含义之辨析 严格责任这种特殊的刑事归责原则近年来被理论界广泛研究并被司法实践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但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中外学者至今莫衷一是,归纳如下: (一)中外学者观点归纳论文联盟*
第一,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① 第二,从证明责任的分担的角度定义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则是指,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② 第三,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③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 第四,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程序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④ 第五,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规定的。“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⑤ 第六,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第七,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⑥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对严格责任的含义的争论有以下几个问题:在实体上,严格责任是有罪过责任还是无罪过责任?还是既包括有罪过责任也包括无罪过责任?在程序上,严格责任是完全不考虑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不拥有任何辩护理由,还是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罪过而免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个人观点 从以上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从某一方面定义严格责任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将严格责任分为绝对责任(不受限制的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受限制的严格责任)两种严格程度不同的类型分别进行定义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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