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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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只是做出顺应在州一级所出现的司法判决;另一些案例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在州法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作者也格外重视在州一级和联邦低级法院中的一些重要案例对最高法院的影响。 作为宪法史著作,《自由之路》特别注意梳理案例的判决原则。在分析任何宪政问题时,作者都会追踪溯源,甚至追溯到英国古老普通法和殖民地时期的司法实践。比如,在论述工资调控时,作者追溯到了中世纪英国和殖民地时期工资调控的发展:分析“契约条款”时,该书写到“契约自由不是起源于宪法中的契约条款(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而是起源于内战后‘自由劳动力’的思想”:在论述“马勒案”时,从州法院的案例谈起,对妇女最高工时的发展做了历史性的回顾;在讲沃伦法院刑事程序的改进过程中,详细讨论了“自证其罪”这一判决原则的发展历程。 (二)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最高法院的能动性越来越强,人们总是会过高估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法院的成长史俨然成了一部法官大人孤独地对抗不公正秩序的英雄史诗。实际上,大法官很难独立于历史潮流之外,超然于党派政治。作者明确表示,“法院是不可能回避党争的”。虽然美国的建国者认为:“选任法官,不能依据其政治观点或政治立场,而要依据他们的司法才能,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很少以这种标准来选任大法官。”在提名大法官时,总统至关重要的考虑就是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在最高法院最初的七十余年,总统一直都是选任与自己属于同一党派的大法官。直到1862年,林肯总统才破了先例。为了表示赞赏反对南方分离的民主党人,林肯任命了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主党人史蒂芬.J.菲尔德为大法官。此外,出于各种政治和社会考虑,内战后一党独大的共和党总统也不时地效仿。1893年,哈里森总统任命了来自田纳西州的豪厄尔·杰克逊:1922年,哈定任命了皮尔斯·巴特勒;1932年,胡佛任命了本杰明·卡多佐;1971年,尼克松任命了路易斯·鲍威尔。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在仅有的六次任命大法官的机会中,塔夫脱总统任命了三个民主党人。相比较而言,这一时期执政时间较短的民主党的总统,更愿意把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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