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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划分的案子上表现的最为明显。在1946年的“科尔格罗夫诉格林案”中,最高院认为该案牵涉“共和体政体保障条款”及“选区划分”,乃是政治问题,不予审理;到了1962年,在与该案几乎完全相同的“贝克诉卡尔案”中,最高法院并没有遵从先例,依原告所主张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认为选区划分是属于法院管辖的“法律问题”。自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为选区划分打开了诉讼之门后,联邦法院旋即堆满了来自几乎每一个州的关于重新分配议席的案件,甚至在一年内有出现数十件挑战州议会席位分配法律的诉讼。对于这些诉讼,联邦最高法院一律遵循“贝克案”的先例,秉承该案所揭示的“一人一票”原则,冒险进入“政治棘丛”,并对原告所指责的选区划分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宣告了多个涉案违宪。从选举案的变化可以看出“‘政治问题原则’所涵盖的范围极难以确定”,而大多数依据最高法院大法官自身的判断来确定案件是否是“政治问题”。
  (三)
  在卷入政治的问题上,法院最难处理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那些可能会产生强烈政治和社会后果的司法案件。以两个种族案件为例。其一是“斯科特案”。从一开始,“斯科特案”就是一个司法纠纷,而不是一个不可司法性的政治问题,因此无法用“政治问题”原则来回避。但是,通过斯科特这个个体,反映的却是奴隶制这个顽疾,而奴隶制却是当时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其法律解决之道只能靠修宪,但在联邦制的美国,这条路又走不通。因为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投票同意,而当时美国三十四个州中,有十五个蓄奴州。作者认为,即使依照今天美国五十州的总数,也无法靠宪法修正案来解决奴隶制问题,除非有三个蓄奴州投票反对奴隶制。当立法和执法两部门都对奴隶制问题束手无策时,全国上下都期待最高法院能解决这一问题。首席大法官坦尼也希望一展身手,以司法来解决这个国家的主要争端。1857年,最高法院以7:2的票数做出了判决。法院多数意见否决了黑人成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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