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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rdquo;原则。该原则是指司法部门回避审查“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指出,有一类宪法案件联邦法院是不能审查的:“对于执法裁量的行使,无论是根据任何理由,[法院]均无任何权力可以审查该项事项。此等事务乃是政治性的……外交官吏与国会所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完全依照总统的指示行事,总统为唯一的指挥者,此类外交官的行为,绝非法院所能审查。”在“马伯里案”当中,马歇尔所谓的政治问题仅仅是执法裁量、外交等行为,范围比较狭窄,且该案并未以“政治问题”为由拒绝做出判决,反而明确地宣告所争议的法律无效。所以,该案尚不足以构成“政治问题原则”的肇始。在1838年“罗得岛诉马萨诸塞案”中,坦尼首席大法官以异议的形式进一步陈述了“政治问题”原则,“美利坚合众国的法院所被赋予的是司法权,可以延伸至在其性质上是司法性的案件,而不能延伸至政治性问题的案件”。最后,法院拒绝了罗得岛的诉讼请求。在1849年的“卢瑟诉博登案”中,首席大法官坦尼又重申“政治问题不审查”这一原则。该案涉及的事件是一项单纯民事求偿的法律问题,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共和体制保障条款”,而确认该案乃是一起政治案件。此后,根据这一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常拒绝对所争案件处以实体的判决,实际上的就是拒绝审查。
  早期的“政治问题”主要是指执法裁量权和外交方面,后逐渐扩展到修宪程序、选区划分的法律,等等。“政治问题”原则存在适用范围较为模糊性,法院在适用上有很大的随意性。一位台湾学者甚至认为,“美国法院对‘政治问题’原则的操作非常有弹性,弹性到根本就不受其拘束,也就是说几乎是根据政治考量作认定:当它认为是烫手山芋,不想淌浑水,就宣称是政治问题,反之,倘原意介入,就改口说不是政治问题……”同时,即使是适用“政治问题”原则,其前后的判决也是不统一的,这在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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