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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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否决了国会在联邦领地内管制奴隶制的权力,最后得出国会无权干涉奴隶制,奴隶制在全国是合法的结论。法院的这一判决立即遭到北方各州的反对,“加速了内战的爆发”。 约一百年后,当时的沃伦法院再次面临重大司法难题——种族隔离。1954年,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布朗案”中宣称“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身是不公平的”,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建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从而吹响了废除种族隔离的号角。在赞赏“布朗案”的同时,很多人高估此案的效力和影响。实际上,“布朗案”并没有起到它所宣告的效果。在1955年的第二份布朗案意见书中,最高法院认定,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具体工作和时间表,由各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十分慎重的速度”进行,并没有政治领域”的问题。在美国,“政治问题”原则是由最高法院的判例形成的。在最高法院看来,如果它受理政治纠纷,往往会容易引起法院与总统、国会间的紧张状态,甚至是对立、冲突。如此一来,法院便会卷入政治漩涡,随波逐流,有失司法独立的立场。早在1803年,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在“马
限定各州最终取消种族隔离的最后期限。很明显,这是最高法院对南方保守势力的一种妥协,法官不希望用强制命令来要求南部各州迅速解决种族隔离。同时,最高法院也认识到,长达两个多世纪的种族隔离不可能在一夜之间靠法院的一纸判决来解决。 国会和总统最初对“布朗案”的判决不屑一顾。1956年,亚拉巴马州官员公然反抗联邦法院命令,不准黑人学生奥瑟琳·露西进入州立大学学习。艾森豪威尔总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在1960年司法部开始提起取消种族隔离的诉讼、并威胁停止向实行种族隔离的学校提供联邦基金之前,“布朗案”的影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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