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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师范教育改革           
论民国时期师范教育改革
,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师范学校校长会议。拟定了“师范教育进行方法意见书”、“关于整顿全国师范教育之意见书”、“女子师范特别注意之事项及进行意见书”、“资遣师范学校职员游学、游历建议案”、“整理师范学校课程标准案”、“扩充师范案”等改革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文件。
   民国5年1月8日,教育部又公布了《修正师范学校规程》共8章88条。以适应当时发展小学教师队伍的需要。
   民国6年1月26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留学日本东京暨广岛高等师范毕业生,应考察该国教育状况。同年2月3日,又通咨各省,“凡在服务期内之师范生,除教育总长特别指定外,不得任意营谋教育以外之事业”。 2月14日,教育部又通咨各部院,“凡在服务期以内之师范生,应请各部局无庸录用,俾得尽心服务,以符定章。……嗣后各部院局遇任用人员如系师范毕业者,应先将其履历咨送本部,经核复后再行任用,以免分歧,而重教育”。这些规定,对稳定教育队伍,提高教育质量都起了重要作用。民国7年4月,教育部又在北京召开全国高等师范学校校长会议,讨论高等师范学校的招生、毕业生服务办法;专业设置、附属学校的管理,以及校长或主任教员视察附近省区教育状况办法等问题。会后相继颁布了《高等师范学校招生学生办法》、《国立高等师范学校联合会简章》等项法令,促进了招生工作的协调,加强了校际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同年6月1日,教育部根据郭秉文在全国高等师范学校校长会议上的提议,通令高等师范学校附设国语讲习科。专教注音字母及国语,以养成国语教员为宗旨,便于在学校中使用国语和注音教学。同年6月24日,教育部又通知各省区增设师范学校及师范讲习所。
   民国8年3月12日,教育部颁布了《女子高等师范学校规章》6章35条,对女子高等师范学校的学科设置、学生人数及修业年限、入学、退学及休学、学费、惩戒、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从民国8年起,教育部又将师范学校课程进行了改革。废止了读经课;将国文改为国语;修身改为公民;注重教育学科;注重体育。
   (三)抗战之前师范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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