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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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之策而御悍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五蠹篇》)相对于以往的道家无为主义、儒家的礼治主义而言,法家思想家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身所处时代的根本矛盾,所提出的法治主义理念内可以维持一国之统一,外可以富国强兵,故而适应于时代需要。 法家思想并不完全属于现代意义上所讲的“法学”,而主要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并且,法家思想家们并没有留下专门的法理学著作,因而想要探讨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实际上是要对法家思想进行整理、取舍,找到能够反映出法家对有关法的基础理论的论说史料并对其进行体系化处理之后,才能建构起来。因而本文将试图通过一条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人性论这样一条主线,寻找法家思想中的法理素材,从阐释学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阐释,以便总结出法家的“法治主义”法理学的基础框架。当然,对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的梳理仅靠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一体系尚未解释“法治主义”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与核心范畴,而只是对一些基本范畴做了不完整的解释,也没有对“法治主义”法理学从认识论上予以反思,进而无法对“法治主义”法理学从法本体论到法价值论进行根本性反思。因而本文只是对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的“探微”,目的在于为系统建构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与认识进路。 二、对法本体的阐释——通过法律的君主控制 前面讲到,法治主义法理学是在儒家、道家哲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法的本体的认识,法治主义则吸收了道家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对法本体给予了法家的全新解释。当然,无论是道家还是法家,均没有直接对“法”的本体作出法哲学的阐述,而是在哲学层面对整个世界的存在问题作出了回答。单从道家与法家的思想内容来看,二者对世界的本体的认识进而对法本体的认识应该是相去甚远的,因为道家讲的是无为而治的“放任主义”,从根本上否认法的存在意义;而法家讲的是君主立法的“法治主义”,必须承认法的存在。但是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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