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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法治主义”仍然是一种君主制下富国强兵、巩固封建君主制的理论工具,因而在这种“法治主义”理论下,法律仍旧被沦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不可能获得近现代社会的那种意义。因此,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所阐释的法的本体,尽管也被描述为某种规律性的东西,但这种规律绝不是近现代社会所发现的那样,而是一种阶级统治语境下的君臣关系解读。这尤其可以从法治主义融合法、势、术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理论中略见一斑。
  三、对“自然法”的否认——法律实用主义
  老子讲“天道无为”和“道法自然”。老子的“天道”实际上是一种天命论,“道”就是一种永恒的“天命”。“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归根归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说的就是万事万物虽看起来纷繁复杂,但本源都可以归于“道”。但是,老子的“道”是不可言说的,他的“道法自然”并没有向人们指出万事万物的内在规律,而是主张“无为而治”,这种道家自然法的本质便是“无”,这是由道家哲学的本体观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但是,道家的自然法本质是“无”,并不是说道家否认自然法的存在,而只是说这种自然法不可言说,不可认识,但却是存在的。同样,儒家礼治主义也承认自然法的存在。梁启超先生对礼治主义的“礼”的理解,就解读为“自然法”。他说,“综上所述,则礼之定义可得明焉。曰:礼者也,根本天地之自然法,而制定于具体的,为一切行为之标准,以使人民践履之者也。所谓理,所谓义,所谓中,所谓天之道,所谓天地之序,天地之节,皆谓自然法也。”[1]

法家法治主义的工具论法本体观决定了其在价值论方面对某种永恒自然法的否定。法家十分重视从实效主义的角度来论说法治。因此法家抛弃了道家“小国寡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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