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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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形,需要法加以调控和指导;人性如山,需要秩序,而法恰恰能够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提供一定的秩序;人性如蚁,渴望合作,而法乃是一种关于社会分工与合作的制度安排。[5]人需要法律来约束、引导,这样的法律便具备了一种强烈的人文关怀,在那里人们得以充分展现人性最美的内涵,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性恶论作为法的人性基础,这决定了法家的法治主义必然是一种悲剧。既然人的本性恶,那么一切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将以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祛恶为目的,法律主体被设定为万恶之源,私权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也正是在这种观念下,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石性范畴便是义务而不是权利,由此生长出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精神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对人性的压抑和对人权的践踏,进而支配中国古代学术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里始终为君主专制服务。中国古代法律长期被笼罩在一种灰色铁幕之下,与民生、与人的全面发展渐行渐远。近代学者王振先在回答中国古代法学不昌的原因时精辟地指出,法理学“一厄于专制之治体,一厄于专制之学术。”[6]而这种专制体制与专制学术,则是在性恶论这种人性论基础上产生。因而法家法治主义所持的性恶论,是中国古代法治不昌的人性根源。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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