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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而治”的理想主义治国理念,也不相信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教化的仁政思想,转而主张法治,重视制度建设。韩非子提出“废先王之教”,主张“以法为教”,就是要废除古代奴隶主规定下来的礼教,实行法治。那么法治何以在法家看来,能够获得比儒家礼治、道家无为更为优越的地位呢?因为礼治那一套把贵族、平民、奴隶的等级划分的很清楚,不符合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就是说,有罪受刑,即使是当朝大臣也不能免除;而奖励功绩,即使是平民百姓也不能遗漏。正是通过这种赏罚分明的制度,法家的法治主义一方面“利民萌,便庶众”,另一方面为地主阶级争取平等地位,获得新兴地主阶级的支持,其社会实效可见一斑。可见,法家对于法的价值的思考充满了实用主义色彩,在法家所阐释的法治主义法理学中,法的价值不是“仁义之道”、“天理”、“天地之节”等神秘莫测的概念,而是能够为君主所用的政治秩序、治国之策。
  在这种法价值论的指导下,法家在推行法治的同时,非常注重法律与政治的互动关系。法家认识到,法律要想获得权威,必须要有强大的国家作为法治施行的保证。为适应封建制生产的发展,法家与儒家一样,把农业生产作为立国根本;同时,又十分强调国家武力训练,认为这是建立统一国家的必要手段。实际上,法家强调农业富国与儒家在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儒家的目的在于推行仁政,使百姓富庶;而法家的目的在于“耕战”,也就是富国强兵。可见,法家的这种彻底的实效主义观念一方面使得法家的法治主义反对复古守旧,充满现实关怀,另一方面又由于其法治所重视的实效乃是政治实效而非社会实效,这便使得作为法家“反对旧贵族的武器的‘法治’又成为奴役人民的封建统治新工具。”[2]
  四、法律进化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冯友兰先生指出,从孔子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要找古代的权威来支持自己的学说。如孔子援引西周文王、周公,墨子援引比周公更早的夏禹,孟子援引尧舜,而道家则援引伏羲、神农。[3]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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