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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五、法的人性基础——性恶论
  之所以选择法的人性基础进行论说,并作为全文的结尾,是考虑到法学界对于“法学”的定义存在着科学主义倾向,而缺失了法的人文关怀而言。今天的法理学教科书开篇必须要对法学下一个定义,而这些定义大多都将法学解释为一种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实际上这样一种定义不仅没有完整揭示出法学的本质,也没有在价值论方面阐述出法的价值基础。而为了追求法学的科学性,更有甚者放弃法学的价值分析,主张一种纯粹的价值祛除的研究方法。实际上,这种科学主义的法学观并不科学,法学不能陷入科学主义的窠臼,必须找回自己的人文属性,实现法的人文关怀。黑格尔在分析法律与自然规律的联系与区别时就指出,“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它们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4]由于法源出于人类,因而其中必然深深地烙上了人们的价值判准,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可能去评价一部法律,这前提便是在人们的法观念中必然存在着一种“内心呼声”。因此法理学必须关注法的人性基础,对法的人性基础给出合理的解释。
  韩非子是荀子的学生,深信人性恶。他与荀子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对通过文化教育使人向善,不感兴趣。法家认为,正因为人性恶,所以国家的治国方针应从实际出发,并不寄希望于把大众改造成为新人。实际上,“无为而无不为”既是道家的思想,也是法家的思想。在韩非子看来,君王应当具备的一项品质便是“为无为”。韩非子说,君王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但是由于道家认为人性善,因而鼓吹个人绝对自由;但法家深信人性恶,所以主张君主控制。因此,我们再次发现,尽管道、法两家在对事物本源的问题上看法一致,但由此发展出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理念。这便构成了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中对法的人性基础的根本看法。
  对于法的人性基础,我们应该超越传统的性恶论与性善论的争辩:人性如水,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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