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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二者尽管在思想内容的展开方面有背离之处,而在本体论的认识方面却惊人一致。
  韩非子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可见,韩非子对世界本源的认识,与道家思想一脉相承。但是,韩非子发展了道家有关“道”的解释,并以此作为法治主义法理学的基石范畴。韩非子所理解的道,并不是老子所说的虚无,而“道”是万事万物之所以如此之理,是万事万物的运动规律。因此,“道”存在于事物之中而不是在事物之外,更不是虚无、不可认识的。正因为韩非子把“道”作了唯物主义的理解,所以他否定天命鬼神,主张崇尚人力。这为法治主义的前提——制定法提供了哲学基础。在“无为主义”的道家观念下,是反对制定法的,制定法律约束人民,违背了自然,也就违背了“道”。而韩非子认为万事万物都有运动发展的规律,那

么人们只要认识并掌握了这种规律,便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驾驭自然。他提出,“物有常容”,要“因乘而导之”。因此,只要符合社会规律,君主是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控制臣民的。因此,法家对事物的本体虽然也认同了道家的“道”这一概念,但法家对“道”的阐释与道家存在区别,将道家形而上的、虚无的“道”本体观予以现实化,阐释为一种法治之道。
  可见,法治主义尽管在学术的显性方面保持了同道家无为主义本体论的一致,但这种一致在语言分析方法看来,实乃背离。换句话说,从显性方面来看,法家的法本体论与道家并无异处,但在本质方面却是根本背离的。很明显的是,法家不可能继续沿着道家无为主义传统展开法治主义的论说。但是,法家在哲学理论思考方面十分薄弱,法家思想家们大多是实用主义者,很少有人能够对法理进行更深的哲学思考,因而在对于本体论问题的回答时,便只能借用内涵深邃的道家思想,而通过对道家基石范畴进行法治主义改造,为法治主义思想的传播铺平道路,为制定法律、采用法治提供了理论支持。
  但是,法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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