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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法理学探微
是,法家在这方面则是一个例外。法家深深懂得,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它不得不变的原因,因此必须现实地对待世界。在《韩非子•五蠹》中,韩非子指出了古今差异,他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女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又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罚而不免于乱。”韩非子认为,由于这些全新的情况使得其身处的社会根本矛盾发生的转变进而产生出了许多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仅靠遵循先王之制是不可能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得到解决的,并且还举了著名的守株待兔的例子在论证其谬误。因而在法理学方面,法家认为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从而否定必须遵循先王之治的理论。法家的法治主义具有一种历史进化论的观念,认识到时势不同,治国的方法也应有所改变。法家的商鞅就说过,“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君书•更法》)即是说,统治的办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能够取得政治实效,就不必效法古人。韩非子也说,“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在法家看来,没有永久不变的道理,也没有不需修改的法律,“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时势变了,事情也就跟着变化,情况不同,应对的办法也就不一样。
  这种法律进化论的观点应该算是法治主义法理学留给我们最大的价值所在了。直到今天,它带给我们的现实意义仍然十分重大。当下中国法理学正面临着一场最为深刻中西之辩的反思,中国法理学需要进行一场

范式转型,从而为这场中西之辩的反思给出一个回答。实际上,中国法学六十多年来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一种自我迷失、时代迷失的状况,我们主要是靠继受外国法来实现自身的法律现代化,但实际上由于我们并没有对外国法与本国社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深入论证,也没有对外国法的时代性进行检验,因而使得我国的法律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而当下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始直面这一问题,开始了中国法学的主体性自觉与时代性自觉。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法理学无疑为我们当下的这种自觉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渊源,是古代思想家为今人留下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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