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立法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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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立法探析
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的海上运输和各项海上作业日益频繁,由此导致的海上险情和海上事故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生频率不断增大,产生了诸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海洋环境的破坏。海上搜救作为海上人命、财产及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屏障,其重要性已越来越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虽已总体建立,但尚存在诸多问题,如搜救管理体系中管理组织权责的不对称;各级政府领导未发挥全面领导作用;专业搜救力量地位不够明显;及搜救体系缺乏明确的协调指挥机制等。这就需要立法来完善我国的海上搜救体制。然而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海上搜救条例,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将来搜救条例的制定给予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将人命搜救优先于财产与环境搜救 海上搜救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搜救的权利。当人命、环境、财产处于共同的险情之中时,人命搜救应优先于环境搜救和财产搜救。先前有相关的立法条文,如《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1.1编制目的: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诸如此类的法规中虽然均对人命救助都给予了重视,但是并没有提出人命搜救优先的想法,并将人命搜救与环境搜救及财产搜救并列提出。这就要求我们在将来的《搜救条例》中明确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人命搜救放于首位,确保航运安全。 二、明确我国海上搜救组织协调职责的划分 在未来的《搜救条例》中,应明确我国在海上搜救行动中各组织的职责。在遭遇险情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自救。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收到搜救指令、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遇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救助遇险人员的义务。 海上搜救行动由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市级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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