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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立法探析           
我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立法探析
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认为险情重大或搜救行动需要由省级搜救中心指挥时,应及时报请省级搜救中心进行协调和指挥;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根据险情等级指定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进行组织、协调。对于重、特大险情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搜救行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可直接进行组织、协调。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服从搜救中心的搜救协调,及时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行动。协调专业救助力量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由负责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协调香港、澳门、台湾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或应香港、澳门、台湾请求参与搜救行动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与其签署协议的,由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未签订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其他国家救助力量或者应其他国家请求参与搜救行动,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现场指挥由第一艘抵达险情现场的船舶承担,必要时负责组织协调的搜救中心可以指定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并及时向其报告现场情况和搜救结果。所有参加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应服从现场指挥的指挥。
  三、确保我国海上搜救中所需资源得以保障
  首先,将来的《搜救条例》中应确保海上搜救中遇警接收设备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海上遇险通信设施的建设和规划,确保海上遇险通信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航运经济发展的需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渔业、海洋、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能随时接收各种海上遇险报警和保持与海上搜救力量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联络的通信设施。
  其次,要确保专业搜救力量及其配置资源得以保障。国家应设立专业海上救助队伍,配备专业救助设备,以保障海上遇险人员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专业救助单位应:1.配备符合值守航区要求的值班待

命船舶、航空器;2.配备经过特殊培训的符合规定要求的船员、驾驶员和救生员;专业救助单位的救助装备规范和专业救助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专业救助船舶的船员和救生员考试、评估、发证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门制定。专业救助单位应根据海域特点和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救助力量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专业救助单位的值班船舶、航空器的配布方案报搜救中心备案,以便于协调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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